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罚中的管制的执行:1、管制刑的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低轻没有关押必要的犯罪分子;2、管制的期限为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3、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3种观点: 【管制】增加管制刑的惩罚内容 “轻刑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的结论,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时代、任何条件下刑罚都越轻越好,不意味着可以超越时代实行轻刑化。因为刑罚是应当严厉还是轻缓取决于时代的平均价值观念,取决于国情,取决于本国人民群众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受我国国情所决定,管制刑惩罚性的内容必须增加,以体现其作为刑罚的本质属性。这种内容上的惩罚性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体现,即强制劳动和自由。 强制无偿劳动。劳动是人类的基本实践活动,具有形象化、外在化的特点,易于操作。强制管制犯承担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动,能使犯罪人在管制过程中更为明显地体验到刑罚的制裁,而且使管制刑的执行效果有了明显的参考标准,便于监管人员准确地掌握犯罪人在社会中改造的动态。此外,劳动对改造人的思想意识、塑造人的优良品格具有重大意义,所谓“劳动创造了人,劳动也能改造人”。我国自由刑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进行劳动改造,管制刑也不应例外。 关于采取什么样的劳动方式来提高管制刑的惩罚性,学术界有两种看法:一是劳动报酬,扣除部分上缴国库;二是无偿强制劳动。笔者认为,第一种方式与罚金刑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交款方式不同而已。它不能摆脱罚金刑的弊端,即对不同经济状况的犯罪人行刑效果截然不同,对富有的犯罪人可能无关痛痒谈不上威慑惩罚,对贫穷的犯罪人会使其生活更加窘迫,从而增加重新犯罪的机率。同时,劳动低酬在当代中国也没有充分实施的土壤。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劳动力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存在大量的下岗就业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对无业人员如何执行管制就成了问题。如果为了管制刑的执行而硬性安排受刑人工作,不但司法机关无力承担且有滥用职权之嫌,对守法的失业人员也不公平,甚至会刺激其故意犯罪以谋得职位。另外,实行劳动报酬也与刑法典第39条第二款“同工同酬”的规定相冲突,如果为了实行劳动低酬取消了“同工同酬”的条款,可能会导致企业老板故意克扣、压低雇工工资的现象大量出现,人为制造社会矛盾,也与保护犯罪益的世界思潮不相协调。第二种方式则比较适宜。一是强制劳动具有上述诸多优点,可以同时实现对犯罪人的惩罚与改造。二是我国社会具有实施无偿劳动的条件。由于经济模式的变化,目前我国城乡各地都有许多公益事业需要进行,如农村因个体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和青壮劳力大量外出打工而难以为继的农田水利、乡间公路建设,城区的公共设施维护以及孤寡老人照管、福利慈善机构工作等。对这些公益事业,全靠财政拨款雇佣人员进行,显然不符合我国经济的发展现状;依靠社会的捐款救济和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也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强制管制犯无偿劳动具有充分的发展空间,可以达到惩罚改造罪犯和发展公益事业的双赢目的。至于强制无偿劳动的时间和强度,可参照罚金刑的方式,由刑法典规定一个原则性的额度,由各地因地制宜变通执行。 严格自由。对犯罪人的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是自由刑的本来涵义。在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自由是个人创造财富、获得进步的进出。因此,对自由的具有相当的惩罚性,也是避免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的管制犯重新犯罪的重要保障。国外刑对人身自由的约束相当严格,如俄罗斯的自由是异地执行,欧美的保护观察要求遵守的事项丰富而且具体,连过去一直以无偿劳动为内容的社会服务令“其重点已逐渐在向如何将在社会中被视为具有危险性的犯罪人进行社区性管理的方向转变”。而我国管制刑对自由的性规定过于原则、不充足,仅有极少几份规范性文件即1986年《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劳动人事部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问题的答复》以及1995年《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犯罪的监督管理规定》对被管制人的自由做了一些规定,并且混同于缓刑、假释等行刑方式。因此,建议增加或者细化一些性的规定,如每周都要到执行机关报到一次,汇报活动情况和思想动态;必须积极参加执行机关组织的教育改造活动;单独离开居住地需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等。同时,应当允许执行机关根据犯罪人的犯罪原因和个人的一些特殊情况,对犯罪人作出一些有助于加速改造进程的禁止性规定,如不许青少年管制犯饮酒和夜不归宿等,但要报审判机关审查以防止滥用。 丰富教育内容。有效的教育是改造犯罪人的重要手段。尽管在理论上管制刑的教育改造功能被反复提及,但在当前管制刑的实践中,教育改造的地位和作用往往被人们忽略,有限的教育改造工作也普遍存在形式落后、内容单调、流于形式等问题。为改变这种既不“管”也不“教”的局面,应从以下方面充实内容:一是儆戒教育。要定期对管制犯进行法制教育,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组织他们参观监狱、旁听庭审过程,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教育他们自觉远离犯罪。二是激励教育。要帮助犯罪人参加文化学习和技能培训,促使他们把业余时间用在健康向上的活动中,从中提高认识、陶冶情操。三是感化教育。在监管过程中,要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力所能及地帮助犯罪人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青少年管制犯学习婚恋方面的问题。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管制犯,要与民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帮助帮助低保问题,以体现刑罚的人道主义,让他们感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加快改造的进程。
第1种观点: 解除管制刑罚应在管制期满后,由执行机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应该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制属于刑罚。刑罚是刑事处罚的简称,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所受到的刑事制裁。刑事处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管制是最轻的主刑,也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区进行行为矫正的刑罚方法。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3种观点: 管制期满的,解除管制刑罚。即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管制是由人民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其一定自由,交由机关管束和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主刑中最轻的刑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以下特征: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制属于刑罚。刑罚是刑事处罚的简称,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所受到的刑事制裁。刑事处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管制是最轻的主刑,也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区进行行为矫正的刑罚方法。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制主要有以下特点:1.管制适用于罪行较轻,可不予关押的犯罪分子;2.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人身自由,只是其一定自由;3.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虽然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他的劳动生产、工作和其他活动要受机关的管束和社会的监督。内容:1、管制的对象。根据刑法分则中关于管制刑的规定情况来看,管制刑的适用范围较广,除了危害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还可适用于罪行不重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2、管制的期限。根据刑法第3、第69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三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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