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想打官司去咨询的地点如下:1、报警,只有涉及刑事案件才会报警,而且报警后,除了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自诉外,其他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机关办理,公诉,无法参与。但是涉及同案件民事赔偿的,再刑事部分审结后,可以附带提出民事赔偿的民事诉讼;2、除此之外,也可以去法律咨询处进行相关的咨询。【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3种观点: 可以去咨询。将所有材料带着到立案庭咨询,有问讯处,也可直接到立案窗口请求解答。一般会设立导诉或者院长、庭长接待。导诉就程序性问题进行解答,接待人员一般对来访人员、本院正在审理案件进行形式上解答。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只要相关人员配合,可以打电话到查询是否被立案或起诉。但是,如果被起诉的话,会收到相关传票,不用自己去问。2、案件立案后会分配到具体法官,法官收到会向被起诉人发传票,通知答辩以及被起诉人的权利义务。如果被起诉的话,会收到答辩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诉讼服务热线电话:12368;“12368”是最高人民确定的、全国系统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已开通的“12368”司法服务热线可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类诉讼知识、各级的地址路线及联系方式等静态信息;随着服务热线的进一步建设,还将为诉讼参与人提供动态的案件进展情况,并提供调查 、信访等服务。地址路线等情况可以短信的形式发送到用户指定的手机;动态信息服务开通后,立案说明、案件文书等的详细内容可以按要求发送传真到指定号码。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打电话来说我被起诉了,让我去调解属于正常流程。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的民事纠纷,认为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如果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则不能强行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只要相关人员配合,可以打电话到查询是否被立案或起诉。但是,如果被起诉的话,会收到相关传票,不用自己去问。2、案件立案后会分配到具体法官,法官收到会向被起诉人发传票,通知答辩以及被起诉人的权利义务。如果被起诉的话,会收到答辩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诉讼服务热线电话:12368;“12368”是最高人民确定的、全国系统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已开通的“12368”司法服务热线可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类诉讼知识、各级的地址路线及联系方式等静态信息;随着服务热线的进一步建设,还将为诉讼参与人提供动态的案件进展情况,并提供调查 、信访等服务。地址路线等情况可以短信的形式发送到用户指定的手机;动态信息服务开通后,立案说明、案件文书等的详细内容可以按要求发送传真到指定号码。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3种观点: 1.打电话过来的时候,是不会显示的2.如果打电话过来之后,当事人没有接到的话,还会进行拨打,如果当事人不在的话,一般有电话通知,不去的就发传票3.传票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直接送达二、留置送达三、委托送达四、邮寄送达五、转交送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只要相关人员配合,可以打电话到查询是否被立案或起诉。但是,如果被起诉的话,会收到相关传票,不用自己去问。2、案件立案后会分配到具体法官,法官收到会向被起诉人发传票,通知答辩以及被起诉人的权利义务。如果被起诉的话,会收到答辩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诉讼服务热线电话:12368;“12368”是最高人民确定的、全国系统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已开通的“12368”司法服务热线可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类诉讼知识、各级的地址路线及联系方式等静态信息;随着服务热线的进一步建设,还将为诉讼参与人提供动态的案件进展情况,并提供调查 、信访等服务。地址路线等情况可以短信的形式发送到用户指定的手机;动态信息服务开通后,立案说明、案件文书等的详细内容可以按要求发送传真到指定号码。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打电话来说我被起诉了,让我去调解属于正常流程。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的民事纠纷,认为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如果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则不能强行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1种观点: 可以去咨询。将所有材料带着到立案庭咨询,有问讯处,也可直接到立案窗口请求解答。一般会设立导诉或者院长、庭长接待。导诉就程序性问题进行解答,接待人员一般对来访人员、本院正在审理案件进行形式上解答。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只要相关人员配合,可以打电话到查询是否被立案或起诉。但是,如果被起诉的话,会收到相关传票,不用自己去问。2、案件立案后会分配到具体法官,法官收到会向被起诉人发传票,通知答辩以及被起诉人的权利义务。如果被起诉的话,会收到答辩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诉讼服务中心有值班律师,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Copyright © 2019- kduo.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