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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际应酬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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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交际费税前扣除标准是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交际应酬费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生产经营等各方面的需要,所发生的各种交际应酬性质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很广,有的是生产经营上的开支,有的是社会交际过程中的费用,在量上可大可小。因此,世界各国都在计算应税所得时给予列支,有的规定列支的额度,有的规定列支的范围和项目,有的规定列支的比例。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还有是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交际应酬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需要而发生的应酬费用,在会计上和税务上称为业务招待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百分之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业务招待费和交际应酬费二者概念有些许区别:交际应酬费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生产经营等各方面的需要,所发生的各种交际应酬性质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很广,有的是生产经营上的开支,有的是社会交际过程中的费用,在量上可大可小;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中的规定,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有: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 用上注明的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属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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