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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银行流水能否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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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请求调取对方银行流水是合法的,但不会亲自调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质证材料,否则会判定败诉。除非无权、力、不能为个人调取的材料,一般情况下都由个人提供质证材料。当事人可以申请出具调取令,但具体调取工作需由当事人自行完成。

法律分析

可以查,但是在审理民间借贷时,当事人请求调取对方银行流水,未调取的也合法。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主张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质证材料,也就是说谁主张,谁提供质证材料,否则会判定败诉。除无权、力、不能为个人调取的材料外,一般来说都是由个人提供质证材料。当事人可以申请出具调取令调取对方的银行流水。但是不会亲自调取。

拓展延伸

银行流水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证据地位及适用范围

银行流水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的证据地位。作为银行记录的真实、客观记录,银行流水可以提供借贷双方资金往来的明确证据,有助于裁判机关了解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和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银行流水的内容判断借贷行为的存在与否、资金的流动情况,进而作出公正的裁决。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银行流水并非万能的证据,其适用范围应限于与借贷案件直接相关的资金往来,而非过多干涉个人隐私。因此,在使用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时,应综合考虑其他相关证据,确保审理过程公正、合法,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未调取对方银行流水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张的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质证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可能会败诉。虽然当事人可以申请出具调取令来获取对方的银行流水,但通常不会主动调取。银行流水作为重要的证据,在审理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但其使用应遵循法律的,确保审理过程公正合法,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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