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的患者;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患者等。
(1)患者急性起病,诊断未明,根据其症状的诊疗流程,必须立即处置,否则可能导致重要脏器功能损害或危及生命。
(2)患者急性起病,诊断明确,根据诊疗规范,必须立即处置,否则可能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或危及生命,如有明确治疗时间窗的疾病。
(3)患者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
(4)出现检验或检查结果危急值,必须紧急处置的患者。
(5)患者出现其他预计可能出现严重后果,必须紧急处置的病情。
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急危重患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抢救资源配置与紧急调配的机制,确保各单元抢救设备和药品可用。建立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急危重患者优先救治。医疗机构应当为非本机构诊疗范围内的急危重患者的转诊提供必要的帮助。临床科室急危重患者的抢救,由现场级别和年资最高的医师主持。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参与或主持急危重患者的抢救,不受其执业范围。抢救完成后 6 小时内应当将抢救记录记入病历,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主持抢救的人员应当审核并签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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