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行为人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依法 强制执行 。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没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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