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二条:1、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1)连带保证是只要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债权人就可以选择债务人或是保证人索要债款;(2)而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则有不同,应是在债务到期债务人不还款时,在借款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责任。2、法律还规定:如果在签担保合同时,未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视为连带保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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