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可以去外地工作,但是需要获得执行机关的批准。
此外,被取保候审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应当及时到案。
一、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机关、人民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程序
办理取保候审的程序是: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书面形式向决定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2、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3、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机关、或者人民批准;
4、取保候审的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标准如下
1、保证金的起点为1000元。
2、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等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3、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和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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