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户口迁移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如下:新生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向学校户口管理机关交验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派出所审核通过后,签发户口迁移证。新生到校报到时,需向学校招生机关交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校手续,并将户口迁移证递交学校户口管理机关。迁移证内各项内容必须填写,不许有空白项,身份证号码齐全。学生户口迁移证内容录入派出所微机后,先打印出初稿,与户口迁移证原件内容逐项核对。核对无误后打印出户口登记表
法律分析
根据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本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要求,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派出所会对迁移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签发户口迁移证。迁移证内各项内容必须填写,不许有空白项,身份证号码齐全。
新生到校报到时,向学校招生机关交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校手续,将户口迁移证递交学校户口管理机关,经审查迁移证内容合格后,由学校户口管理单位统一办理入户手续。
落户工作:
①“非农业”类户口落户:持学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将户口迁移证,学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逐一对照并装订成册后,附花名册,交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②“农转非”类户口落户:持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将户口迁移证,“农转非”指标证逐一对照并装订成册后,附花名册,交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③核对:学生户口迁移证内容录入派出所微机后,先打印出初稿,将初稿内容与户口迁移证原件内容逐项核对;
④经核对无误后打印出户口登记表,加上检索目录后装订成册;在每张户口登记表规定栏目内粘贴该生户籍相片;
⑤按机关要求制作相片名册,将学生相片扫描后逐张录入机关户口管理系统;落户工作完成。
完成此项工作约需一个多月。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成都大学生户口迁移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学历证明、就业证明(或者学生证)等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提前向当地机关咨询。
2. 申报户口:申请人应向迁入地机关申报户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迁入地机关应在30日内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3. 缴纳费用:申请人需要按照迁入地机关的要求,缴纳相应的户口迁移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提前向当地机关咨询。
4. 领取身份证:迁入地机关应在户口登记办理完成后,为申请人办理身份证。
5. 迁移户口:申请人可以向迁入地机关申请将户口从原籍地迁移至迁入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迁入地机关应在10日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 销户手续:申请人需要向原籍地机关提交销户证明,原籍地机关应在1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7.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学历证明、就业证明(或者学生证)等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提前向当地机关咨询。
8. 申报户口:申请人应向迁入地机关申报户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迁入地机关应在30日内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9. 缴纳费用:申请人需要按照迁入地机关的要求,缴纳相应的户口迁移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提前向当地机关咨询。
10. 领取身份证:迁入地机关应在户口登记办理完成后,为申请人办理身份证。
11. 迁移户口:申请人可以向迁入地机关申请将户口从原籍地迁移至迁入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迁入地机关应在10日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2. 销户手续:申请人需要向原籍地机关提交销户证明,原籍地机关应在1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总之,成都大学生户口迁移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申请人应提前了解当地机关的具体要求,以免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新生,请按照要求办理,确保户口迁移证内容填写完整,不许有空白项,身份证号码齐全。迁移证内各项内容必须填写,不许有空白项,身份证号码齐全。学生户口迁移证内容录入派出所微机后,先打印出初稿,将初稿内容与户口迁移证原件内容逐项核对,核对无误后打印出户口登记表,加上检索目录后装订成册,在每张户口登记表规定栏目内粘贴该生户籍相片,按机关要求制作相片名册,将学生相片扫描后逐张录入机关户口管理系统。落户工作约需一个多月。
法律依据
职业教育法(1996-05-15)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规定。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05-11)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05-11)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或者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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