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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国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高级人民,中级人民,基层人民。最高人民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高级人民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北京市高级人民;中级人民设在地级市(包括副省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基层人民设在县、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旗等,如辽宁省绥中县人民。直辖市由于直接管辖区、县,比一般省份的省、市、县三级管理缺少一级,为确保审级完整,所以在高级人民和各区人民之间,专门加设中级人民。目前,四个直辖市分别设两个中级。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

我国同样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与最高人民对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与高级人民对应,如北京市人民;地级市(包括副省级市)、自治州、盟等人民,与中级人民对应,如石家庄市人民;县、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旗等人民,与基层人民对应,如辽宁省绥中县人民。在直辖市,为与直辖市特设的中级人民对应,设立直辖市人民分院,如北京市人民第一分院、北京市人民第二分院。

此外,我国还设有军事、,铁路运输、,海事,这些不与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对应,而是根据本系统的需要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

最高人民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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