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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简易程序什么情况下可以转变成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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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程序具有法定适用范围。按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过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偿还程序;

(五)人民认为不适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实际上,简易程序有扩大适用的趋势,例如,有关规定,基层人民及其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参照法条:《最高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关于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意见

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当事人不同意应如何处理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简易程序适用提出异议,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至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应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记录。从人民立案之日起,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参照法条:《最高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三、法庭要花多长时间

如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同意,可延长6个月。如需延期,须报请上一级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因此,适用普通程序的初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5个月。

参照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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