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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协议管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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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区分两种情况。1、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约定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性房屋买卖合同则不能约定管辖。根据《民诉解释》第二十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

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二、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合同纠纷的管辖是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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