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协议管辖的范围只能是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协议选择管辖的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协议管辖,不能对二审和再审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不能把规定应由基层作为第一审的案件,约定选择中给,同时,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也不能由当事人约定选择其它管辖。
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3、因产品质量不合格
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买卖合同管辖的规定有双方必须是因为合同纠纷而提请的诉讼,同时只有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或签订当地的才具备该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一般在提请诉讼时需要明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明确的被告人和原告人。
一、相关规定和条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在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这五个地点与合同或争议的财产具有较紧密的联系。
5、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当事人在选择时只能选择上述五个中的一个,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
6、当事人选择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不得将依法由基层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乃至高级管辖,否则会造成审级关系的混乱。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管辖,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专属管辖。